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,落实团十九大和团十九届二中全会工作部署,近日,共青团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对发展团员工作作出全面规范。
《细则》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,完善对发展团员工作的系统规范和整体要求,包括总则、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、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、团员的追认、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、附则,共6章45条。
《细则》明确坚持标准、调控规模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强调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先,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,禁止突击发展、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要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摆在首位,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、敢担当、能吃苦、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。立足新时代发展团员工作实践,《细则》进一步优化发展团员工作流程,建立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综合评价制度、发展对象预审和公示制度、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制度等,着力提高发展团员工作的科学性、规范化水平。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,《细则》明确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,强调对违规发展团员的团组织、责任人要区分情形、处理追责。
《细则》是新时代发展团员工作的重要遵循,对于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,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,源源不断为党输送健康有活力的新鲜血液,具有重要意义。各地区各系统团组织要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,大力锻造有信仰、讲政治、重品行、争先锋、守纪律的新时代团员队伍。
全文如下:
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[(2016年11月4日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11月11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2023年8月11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3年8月1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,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等团内规章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,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,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、敢担当、能吃苦、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,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。
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、调控规模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。
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,坚持质量为先;
(二)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,成熟一个、发展一个;
(三)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第五条 团组织应当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,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,宣传团的基本知识,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,提高青年对党、团的认识,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,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,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,承认团的章程,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。
未满十四周岁提出入团申请的,团组织应当肯定其政治追求,做好解释工作,请其年满十四周岁后再向团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。
第七条 申请入团应当采取书面方式。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。没有工作、学习单位或者工作、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,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或者工作、学习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。
第八条 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。
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。确定入团积极分子,可以采取团员推荐、少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注意听取群众意见,由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并报基层团(工)委批准。
第十条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一至两名团员或者党员担任。培养联系人应当由团组织指定或者报请相关党组织指定。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中,一般至少有一名教职工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,介绍团的基本知识;
(二)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;
(三)及时向团组织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;
(四)向团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养和考察,培养考察期应当达到三个月以上。培养考察期间,培养联系人应当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。
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,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。
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,开展党史、新中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,开展团史、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,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,端正入团动机,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。
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,团组织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,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。
第十三条 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。团组织应当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,成为注册志愿者,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。
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。原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、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(团校学习结业)材料等转交现单位(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)团组织。接收的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,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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