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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《社会救助法》宣传周 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〔2026〕43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教育厅(教委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局)、卫生健康委、应急管理厅(局)、医疗保障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、教育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卫生健康委、应急管理局、医疗保障局: 2026年4月30日,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》(以下简称《社会救助法》),自7月1日起施行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,深入实施《社会救助法》,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,定于6月29日—7月5日开展《社会救助法》宣传周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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